[内容摘要]正当防卫规范是国内刑事司法范围的一项要紧规范,它对公民合法利益的保护,对好社会秩序的维护都具备要紧意义。它具备自己独特的本质特点与刑法中其他正当化行为的行为特征,有着明显不同。正当防卫需要在必要的限度内推行,超越必要限度就构成违法。同时正当防卫中需要注意几种特殊犯罪的剖析,才能正确推行该规范,才能更好地达成其社会用途。
[关键字]正当防卫 规范 犯罪 侵害
正当防卫规范在刑法中的确立,是正义不必屈于非正义这一古典自然法思想在刑事范围中的逻辑展开和经典演绎。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要紧权利,也是国内刑法中的一项要紧规范。它不只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司法路线。也体现了对合法利益的保护精神。对该规范作出正确的理解和剖析,才能更好地发挥其用途,达成其社会价值。
一 对正当防卫本质的理解
在今天,正当防卫不止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而且具备其他法律权利的共性特点。具体而言,就是:第一,正当防卫是将本来应由法律保护的利益。在法律不可以及的紧急状况下,赋予公民自卫的一项正当权利。它本身意味着对国家刑罚的一种补充;第二,防卫权是保证权利人利益的一种法律方法,因而它是自主性的而非强制性的权利,权利主体既能够依据我们的意愿行使这项权利,也可以舍弃这项权利;最后,防卫权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一旦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即成为非法而失去法律的保护。此外,由其肩负的保护合法权益免遭急迫不正当行为侵害的使命决定,防卫权还具备不同于其他法律权利的特别属性。
(一 )公民权利的救济性
法律在赋予公民权利的同时,也就负有了保护公民权利正常行使的义务。一旦公民的合法权利遭到了侵犯,也就意味着,法律的神圣和尊严遭到了践踏。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国家理应挺身而出,依赖国家强制力,制止侵害,恢复公民遭到侵犯的权利,确保其可以正常地行使。这种依赖国家强制力量来保障合法权利正常行使的方法,就是所谓的公力救济。法制的原则需要,权利的救济应当采取公力救济的形式,因为公力救济的得以达成的诉讼活动的刻板和墨守成规,使得公力救济面对急迫的不法侵害时,极易在刹那间元气大伤变得束手无策,从而很难给予合法权益有效的、准时的保护。即便事后使违法犯罪人遭到了应有些制裁,但毕竟“亡羊补牢,为时已晚”,合法权益已遭到侵害。因而防卫权的存在也就成为必要,并具备了一种道义上的合理性,它使得合法权益依赖公民自己的力量在一定量上得到了保障,从而达成公民权利的自我救济。
(二)国家权力的补充性
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是国家权力的归宿,也是国家权力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之所在。防卫权这种私力救济性的权利,无疑与国家权力之间存在着肯定的矛盾和冲突。从形式上看,好像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削弱。但,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性的存在,决定了法律违法犯罪的惩治和预防永远都是有限的,而不是无所不可以的国家权力的这种有限性,使国家的权威和神圣遭到很大的威胁和挑战。因为防卫权是法律赋予的,法律归根结底又是由国家拟定和认同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推行的,这就使得防卫权与国家权力在违法犯罪的惩治上,具备了目的的趋同性。假如说,国家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代表的是整个社会的对不法侵害的反应和还击,那样,防卫权的行使就是公民个人对不法侵害的反应和还击,并且,这种反应和还击是国家允许并倡导的。因此,“当对犯罪的国家制裁严厉时,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放宽。”防卫权对国家权力的这种补充性,在一定量上弥补了法律的缺憾,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因而在肯定意义上,它也是国家权力的一种救济,是法律的一种自我保全,这正是国家在国家权力以外,允许与国家权力相对应的防卫权这种私力救济性权利存在的根本缘由。
(三)表现形式侵害性
违法犯罪行为是对合法利益的一种侵害,那样,防卫权对于被防卫人而言,无疑也是一种侵害。由于,防卫权的行使,是通过对不法侵害人推行加害来达成的。这种加害,常常使侵害者的身体受伤甚至死亡,因而防卫权在客观上不能否认地表现为一种侵害,一种以恶对恶的报应。并且,这种报应的侵害程度并不一直与犯罪的侵害程度相当,它完全可以大于被防卫人所推行的侵害,只须这种对被防卫人的侵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不过,因为这种害恶是对邪恶的一种抗衡,是稳定社会秩序的一种需要,因而才得以由法律确认和保护罢了。可见,防卫权尽管在实质上因对邪恶的抗制用途而具备一种“正”的性质,但在形式上,防卫权却永远表现为一种侵害。这种形式的最主要的特点上的侵害性和实质上的正当性的统一,是正当防卫权得以别于其他权利的最主要的特点。
二 正当防卫的行为特征
(一)正当防卫行为具备正义性
正当防卫行为是一种客观上会带来损害后果的行为,它的免责缘由主要缘于防卫本身所具备的正当性。而正当防卫的“正当性”则突出表目前它惩恶扬善,打击邪恶行为。保护合法利益,维护正义。因而具备强烈的社会正义性。应当明确正当防卫行为的这种正义性特征,第一根植于大家道德上的正义观念,但它同时也具备强烈的法律属性,它事实上同时体现了大家积极的道德追求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正当防卫行为所具备的这种强烈的社会正义色彩,不只使它与违法犯罪行为相不同,同时也是其它不同于其他排除社会风险性的行为显著特点之一。
(二)正当防卫行为的主客观一致性特征
国内的刑法是着重从行为目的的正当性的角度来对正当防卫规范作出规定的,同时也强调防卫行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表目前客观同主观方面需要具备统一的指向:第一,从客观方面看,正当防卫的损害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推行的,是为了制止侵害行为的,保护合法权益所需要的,它所导致的损害后果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是有益而无害的;第二,在主观上,行为人是有意识地推行了正当行为。并且推行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别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利不受非法侵害,行为人在主观上没风险社会的目的,而是为了守卫正当利益。
正当防卫行为的主客观一致性原则,是大家认定正当防卫行为的基本指导原则,防卫行为只有在客观上拥有法定的条件。主观上具备合法的目的,才是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假如某一损害行为并不拥有应有些防卫用途,这类行为就不可以觉得是正当防卫行为。行为人是不是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应视其主观方面有无过错而决定。
(三)正当防卫行为的主动性与被动性
在国内的刑法理论上,一般将正当防卫描述为对侵害人进行自力反击行为。
但在这里,大家绝不可以对行为的“反击”性作表面化和教条化的理解。诚然,在多数状况下,正当防卫的行为的确是由受害人对侵害人直接反击的方法来推行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将正当防卫行为描述为“直接反击”是很容易理解的。但也有不少状况下,防卫行为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为了阻止不法侵害行为而主动对侵害人推行打击行为。依据刑法的基本原则,这当然也是正当防卫行为。因此,正当防卫就其客观表现而言。绝不止是“被动”反击的行为。它在不少状况下应该是积极主动地打击不法侵害者阻止不法侵害行为继续进行的行为,即正当防卫行为在不少状况下具备主动性的特征。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行为的“反击”性呢?正当防卫行为可以积极主动地推行,但这并非没条件的。正当防卫行为只有在法定的首要条件条件收获的状况下才能进行。具体地说,只有己经开始受不法侵害,才能进行正当防卫。这就是正当防卫行为所体现的反击性也就是它的被动性特征。之所以觉得这是一种“被动性”是由于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性条件不可以由防卫行为人以我们的行为去创造产生。具体地讲,正当防卫需要具备合法的起因,即在不法侵害人为达成既定的非法目的而己经主动推行了不法侵害的行为,然后才能进行“防卫”,不然就会丧失行为的合法性。
正当防卫行为的主动性与被动性应当是统一的,都是为他的本质所需要的,每一位公民在面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时候。应当勇于同不法侵害者作斗争,主动地对任何侵害行为进行反击而不应有所顾虑,同时每一位公民又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正确地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
(四)正当防卫行为同时具备破坏用途和保护用途。
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使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但,这种保护用途又是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的肯定权益来达成的。因而正当防卫势必同时具备保护和破坏性的双重用途。
正当防卫行为的保护性用途与破坏性用途有着显著有什么区别。第一,是二者针对权益的性质不同。正当防卫的行为保护的权益需要是合法的权益,不然防卫行为也就失去了合法性,但就好为的破坏性而言,它所针对的权益则既可能是不法侵害人合法享有些权益,也会是其并不合法享有些权益;第二,是二者针对权益的主体不同。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权益主体范围非常广泛,可以说基本上没什么限制。它包含:国家,各种组织与自然人,而破坏性用途针对的主体是相对特定的,即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不可以针对第三人。第三,二者所针对权益的范围不同。正当防卫行为所守卫的权益范围非常广泛。它可以是公民及各类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它权益,也可以是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而破坏性用途所针对的权益则只能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4、有无限度的差异,对于防卫行为的保护用途而言,没有限度问题,可是其破坏性用途则是有限度的。超越肯定的限度的破坏,将使防卫行为失去它的合法性,成为非法行为。
以上表明,正当防卫的保护性和破坏性事实上是不平衡的。保护性用途的范围广泛,并且遭到鼓励与支持;破坏性用途则只能针对特定的对象,并被法律局限于肯定的限度内。事实上,正当防卫行为保护用途与破坏用途的这种不同,也是表面性的。正当防卫的破坏性与保护性二者在本质上具备统一性,这种统一性表目前,正当防卫行为的保护性用途是它的目的和核心。破坏性用途只是一种不能己的方法,由于这是为达成保护性目的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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